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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我市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各市(区)建管处: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建筑业,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墙改、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我市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墙改、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快速发展,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50%节能设计标准已颁布实施,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两个节能设计标准。
    二、随着建筑节能现场检测技术与设备日渐成熟和完善,我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启动建筑节能的检测工作,三市三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民用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也是节能建筑认定评审的依据,没有经过节能认定的建筑其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0%不予返还。
    三、切实做好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工作,外墙外保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产品必须具备山东省新型墙体、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已正式颁布实施,它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各施工、监理、房地产、质量监督等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促进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更快的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制度。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81号政府令)规定实行统一认定制度,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墙体材料、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管理,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技术产品的工程其预缴节能费的70%将不予返还。对于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但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要求限期通过认定,过期不办的,取消其在威海市场上的使用资格。
    六、巩固“禁实”成果,抑制反弹出现。部分非粘土烧结砖的颜色和外观尺寸与实心粘土砖及其相似,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对该类产品和项目的管理,制止工程中以实心粘土砖充当非粘土烧结砖使用行为的发生。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其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管理职能,特别抓好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确保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将依法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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