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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条例:事故发生贻误者要重罚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日前,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同时,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据悉,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而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报后,根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国家安监总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了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分别作了具体认定: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还对事故发生单位极其有关责任人的具体处罚内容、执行部门、执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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