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管处: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等有关规定,建筑业已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截止2008年3月30日,全市大部分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仍有74家应取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标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于6月30日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到期仍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三、对于新成立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半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