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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各市、区(建管处、质检站),市直各企业:
    为理顺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管理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我处拟定了《威海市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望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征求意见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邮箱地址:sxjjjk@126.com   联系人:隋秀娟,联系电话:5226381。
                                
    二○○八年四月八日

 

                  威海市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筑门窗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均按本办法实施资质管理。
    第三条  建筑门窗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门窗企业。建筑门窗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门窗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门窗工程。
    第四条  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全市建筑门窗企业的资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五条  下列建筑门窗企业的资质许可,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初审:
    (一)建筑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
    (二)建筑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
    第六条 建筑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实施:
    第七条  凡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初审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通过各市、区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由市建管处初审合格后报省建机行管办审批。
    第八条  凡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市、区主管部门,由各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审批。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后,在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建筑门窗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门窗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建筑门窗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建筑门窗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建筑门窗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门窗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门窗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门窗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许可企业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四至六月份对上年度资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  建筑门窗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下列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中加盖年度考核合格章: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门窗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可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回其资质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实施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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