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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各市(区)建管处: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威海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威海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月结清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并以人民币形式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月编制工资支付卡,详细记录当月完成工作量、应发工资数额、实发数额及差额原因,经农民工本人、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工资。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派员监督劳务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任何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发放过程中应当留取声像、手印和签名等切实有效的证据,并保存2年以上。
    第八条 企业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分包给任何企业、包工头。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对劳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定期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承包企业应当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并向所招用农民工公开本单位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采用其他形式告知农民工,并留有直接证据备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在用工前向农民工发放载有工程信息、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拖欠工资举报电话、维权途径等内容的告知卡(告知卡式样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被评为“威海市诚信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内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企业结清工程款,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各市区建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建筑管理部门举报:
    (一) 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 企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五) 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3—4分: 
    (一) 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或由于监督不力造成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或包工头的;
    (二)未认真履行对劳务企业的管理职责,或无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及未设工资问题投诉电话的;
    (三)未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要件不全、管理混乱的;
   (四)未将直接涉及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采取有效措施告知农民工并留有直接证据的;
   (五)未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六)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第十八条 发生一起5人以下上访案件的,扣3分;发生一起6人(含6人)以上上访案件的,扣4分;到地市级以上机关越级上访的,扣5分;对投诉案件处理不积极,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多次反复的,视情扣5—10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索取不正当利益。对假借讨要民工工资名义制造恶意上访事件的骨干成员,实行公示。企业不得使用被公示人员。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扣分处罚的,由建筑管理部门根据投诉、检查情况确认后,直接下达至受罚企业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一次或多次累计扣10分(含10分)以上者,自达到10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投标活动,不得参加诚信企业评比,暂扣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外地驻威企业3年内禁入威海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XX市(区)XX建筑公司告知卡

编制时间 :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总 承 包

   

   

 

投诉电话

 

   

   

   

 

项目经理

 

劳动保障部门

投 诉 电 话

 

建设主管部门

投 诉 电 话

 

 

投诉

程序

1、向总承包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2、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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