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管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暂扣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报》(鲁建管质安字〔2008〕8号)转发给你们。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暂扣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报
鲁建管质安字〔2008〕8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8年1月5日,在济南市阳光100三期9#楼工程施工中,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1名工人在非工作时间私自爬上工地塔机违章操纵设备,由于操作不当,塔机大臂碰撞邻近塔机,造成大臂折断,带动塔机顶部塔帽、平衡臂一同损坏坠落,致其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由于该事故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决定对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安全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090160,正本1,副本2)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泰安市建管局协助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作。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各市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不得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要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自文件下发后15日内报省建管局和有关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各一份。省建管局将会同泰安市建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如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处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要求,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处理建议报告省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