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管处:
为有效预防外地进威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发生,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市清欠办于2007年1月1日在外地进威施工企业中实行了农民工工资担保金制度。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外地进威施工企业管理,促进外地进威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2007年农民工因工资拖欠上访案件的统计情况看,外地进威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较多,且拖欠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原收取的农民工工资担保金数额较小,不能有效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巩固三年清欠工作成果,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决定重新修订外地进威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担保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金制度。
二、外地进威施工企业在办理进威备案时,需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担保金100万元,用于发生拖欠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外地进威施工企业在威施工满三年,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质量安全管理达到规范标准要求,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投诉上访案件,社会信誉较好或被评为“威海市诚信建筑施工企业”的,可退还农民工工资担保金。
四、外地进威施工企业撤离威海建筑市场的,进威备案注销后,退还农民工工资担保金。
各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农民工工资担保金制度,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农民工工资担保金制度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